合肥市道教
第二次代表会议材料之六
合肥市道教协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合肥市道教协会,英文译名:HEFEI TAOIS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T.A。
第二条 本会为合肥市道教徒自愿结成的爱国宗教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带领全市道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发扬优良传统,传承优秀文化,加强自身建设,兴办道教事业,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四个文明建设,为社会发展、祖国统一、世界和平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合肥市宗教事务局,登记管理机关为合肥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合肥市庐阳区城隍庙市场内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任务:
(一)组织信教群众学习时事政策和道教知识,开展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增强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自觉性。
(二)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政策,客观反映道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合理化解决的建议。
(三)建立健全道教有关规章制度,反对利用宗教进行违法、违教的非法活动。
(四)加强教职人员培养,指导各道教团体、宫观搞好管理和自身建设,提高道教徒整体素质。
(五)协助道教人士和道众管好宗教活动场所,保护好道教文物、古迹,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六)倡导道教界人士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开展公益活动和自养事业,推动各道教团体和宫观实现自养。
(七)开展同国内外道教界和其他宗教团体的友好往来与合作,加强道教文化交流,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
(八)贯彻执行中国道教协会和安徽省道教协会的决议与决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指各县区道教组织和批准开放的道教活动场所,个人会员指全市范围内的道教徒。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教,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热心道教事业,有虔诚的道教信仰。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对不缴纳会费的,取消其会员资格等相关职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合肥市道教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一)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
(二)讨论决定本会理事会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 本会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县区道协协商属地统战(宗教)按规定条件推举,报本会审核确定;未成立道协的,由市道协提出代表人选。
第十三条 代表当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贡献。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四个维护,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三)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四)品行端正,办事公道,作风良好,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较高声望,对道教事业作出一定贡献的。原则上以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为主体,在外省认定备案的人员,须在我省履行备案手续。并有一定比例皈依的信教群众代表。
(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须在18周岁以上,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上届代表年龄超过70周岁的,原则上不再推荐。
(六)有经济纠纷、在社会上有负面影响、不利于协会团结、稳定、 发展等相关因素的不得参选代表。
第十四条 本会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合肥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本会章程和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提名,选举秘书长;
(五)增补、罢免和接受请辞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六)行使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重要事项;
(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三)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五)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原则上由具有教职人员资格证的教职人员和场所负责人担任,信教群众代表原则上只能担任常务理事以下职务,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政治上靠得住,能够带领广大信教群众爱国爱教;
(三)热衷于道教事业,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必须取得教职人员资格证,且必须授过箓;副会长原则上为场所负责人,或取得教职人员资格证和传度证的。
第二十三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二届。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务;
(三)督促和检查市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2 人。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必须参加道协组织的各项会议,累计超过两次不来参会的,视为自动放弃此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收入;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接受会长办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酌情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市道教协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8月22日合肥市道教第二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合肥市道教协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